乡政府所办企业案件中,乡政府当民事诉讼原告?上世纪80年代,某乡政府与某企业联办煤矿(企业),后某村集体也在该煤矿中拥有股份。2007年,该村集体瞒着乡政府将其拥有的煤矿股份出卖给煤矿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乡政府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煤炭部、监察部等部委制止机关参与办矿》的规定,认为:乡政府兴办煤矿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违反了国家政策,故乡政府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主体主张民事权利不予支持,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观点因其不能成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而不能成立,故驳回了乡政府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论理和判决对吗?本案中乡政府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吗?
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乡政府不得作为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另外法院还应提出审判建议给县政府监督乡政府退出煤矿经营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乡政府不得作为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另外法院还应提出审判建议给县政府监督乡政府退出煤矿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