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钱行为案例一:某日中午,陈某到银行取款,储蓄员王某认真帮他办好业务,将15000元交给陈某并请陈某复点,不聊陈某趁四下无人和王某低头工作之机,迅速抽取200元装进自己口袋,并装模作样点了两遍钱,就把钱退给王某。王某复点后发现果真少了200元,只好补给陈某200元。到下班盘点时,王某发现帐面上少了200元,遂报案,经过调查,抓获陈某。案例二:某日早上,郎某买了四个包子,付钱后又准备买其他东西,突然发现刚才买包子找回的98元钱只有58元了,报案后,经调查,原来,当郎某用100元买包子时,李某故意在找零时给郎某97元,少了一元。郎某点钱后发现少了一元,就跟王某说,这时王某当着郎某的面把97元钱拿回来数了一遍,确认少了一元,然后补上一元。但是在李某复点时,已经从中抽取了4张10元的藏在掌心。郎某只看见原来的97元加了一元,没有看到李某抽钱的小动作。请问:上述两个案例中,陈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何种理由定性?如何处理呢?谢谢,谢谢~~
抽钱行为涉嫌盗窃!但盗窃的目的是为了而后行使欺诈的行为!个人认为盗窃为诈骗的手段及工具,整个案件应认定为涉嫌诈骗可能会涉嫌盗窃罪显然不构成盗窃罪,因盗窃罪属于数额犯。应该属于一个盗窃行为,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你好!属于盗窃行为!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