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孕妇于2008年6月25日因…

医疗事故孕妇于2008年6月25日因怀孕一个多月时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医生要求做了丙肝和梅毒血清学等项化验,但医生未告知患者化验结果,也未将化验结果交给患者,并且在随后的3次检查中,该院医生均告知患者一切正常。至2008年12月7日,孕妇第四次去该院检查,接诊的是另一名医生,该医生在医院电脑内门诊病人资料中发现了孕妇第一次化验的结果,那次化验结果提示孕妇患有梅毒和丙肝,于是要求孕妇复查丙肝和梅毒血清学等项化验,复查结果证明孕妇患有梅毒和丙肝两种传染病,此时孕妇已经怀孕6个多月。该院医生是否违犯诊疗护理规范,是否侵害患者知情权,是否属于误诊误治?

此案未及时告知患者患有梅毒和丙肝,该院侵犯患者知情权,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你所述,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是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因该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实际的损害,可要求医院赔偿.但是如果进行诉讼,则对于患者实际损害的举证是个难点.医院存在过错,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