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我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我离职我是…

公司在我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我离职我是在2004年2月16日进入企业工作的,企业现在的性质是外企(澳大利亚),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10年5月16日,因为最近金融风暴的关系,所以公司需要减员,人事部门是这么和我谈的,如我选择自动离开的话,一次性补偿我4350元*6=26100元补偿金,或者是从现在开始进行休假,休假期间第一个月是拿工资的全额,以后开始每月拿875元,直到合同期结束为止,但是我至今未曾犯过错误,我也不想就这么离开工作岗位,所以我想咨询下,我是否有权去拒绝,如果公司强行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哪几条我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我目前还有7天的年假未曾休息。非常感谢律师能为我解答我的问题。

你们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因为效益不好可以裁员,不过应当支付补偿金。如果放假,应当支付生活费。至于选择哪一种,你自己拿主义。匿名我是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胡超,按你说的情况,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