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支付房租的问题律师:你好!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另一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子是商业用房。年租金为105100元,根据先付后用的原则,租金每年分两期缴纳,即每年的9月、3月份按期支付,每期租金于15日支付。押金为2个月租金(即人民币17517元),履行合同时支付首期租金即押金,首期租金即押金应在2008年9月15日前支付。合同中有一条写明,承租方如果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承租方须按拖欠租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如果承租方首期租金于12月15日支付,那么我还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吗?我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关于这部分违约金,好像是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要求法院减少的。那么如果减少,那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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