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债务问题律师:您好!我单位200…

单位债务问题律师:您好!我单位2008年以前原属于乡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畜牧站),属于县主管部门主管,在1998年根据县委文件被几家单位合并,称为:多管站,改革时畜牧站公章已经上交,由于工作需要又经过批准重刻“畜牧站”公章,但职能由多管站负责,也就是“畜牧站”无独立法人资格。2003年根据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技推广和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宿政发〔2003〕123号)文件要求,又进行改革,多管站又与农技站合并为“农技中心”,农技中心属于具备法人资格,“畜牧站”的公章继续在用,其职能由农技中心负责。2008年宿迁市进行乡镇机构改革,乡镇畜牧站独立设置,属于县农业部门主管的派出机构,属于全拨事业单位。原畜牧站有楼房300平方米,1998、2003改革中合并单位均在原畜牧站处办公。目前他们已经搬走,新成立的畜牧站依旧在这里办公,1998年刊刻的“畜牧站”公章也被收走了,新成立的畜牧站由重新刊刻了公章,并在县主管部门集中保管使用。现在的问题是1998年以前的畜牧站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烦请律师给予答复。谢谢!

由现在新成立的畜牧站承担。新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