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固定资产房屋产权变更我是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古塘村委会,2008年经立项,对本村位于3组的集体固定资产(厂房)一处,进行拆除予以复垦,上级政府根据土地复垦政策对地面建筑物进行补偿。为此,3组村民以土地是本组的,对地面建筑物补偿款要求分割。但此厂房始建于70年代末,由村集体出资建造,3组以安置土地工的形式,划出约1亩左右的地供建房使用。所以,对3组村民对当初的土地工安置为由,要对我村已变更的集体资产进行分割一事,对村民提出了如下意见:1、厂房拆除后,原土地归还3组村民。2、对分割补偿款一事不予采纳。
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