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同上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

合同纠纷,合同上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您好,我在5月购了一套房,当时购房合同写的维收基金是20一方,但现在楼盘的人却说在08年2月已经发布了新的维收基金标准,应该是30一方,是他们的人用错了合同(有一大批人是这情况),我想问2月发布了文件,但5月买房还在合同与我约定交20,但现在却反口说要按国家的交30,是法律大过合同!这样合理吗?合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吗?他们出错应该由业主去承担吗?这样算不算是歁诈?感觉他们违反了以下的第三条,请问我现在是交20还是30呢?是否能按合同去交呢?法律上不是“新颁布的法律也没有追溯的惯例”的吗?楼盘这样不按合同是否合法呢?(一)2008年2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人按标准缴交维修资金,存入市专户银行各营业网点的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维修资金暂定标准30—50元/平方米。(三)、凡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并由购房人直接将应缴的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中。

出卖方在国家发布了新规定之后还和你签订一方的合同,视为出卖方同意按照一方的标准收取,因为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是有点问题。维修基金是交给政府的,不是交给开发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