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合同终止补偿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珠海xx集团员工,于1998年8月13日进珠海xx区xx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合同终止,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邮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给我,公司现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充金6119元人民币(税前)},外加2004年前的加班费{100小时即3783元人民币(税前)}共计税后9748.70元人民币.这样合理吗?我为公司奋斗了十年差13天,公司为了钻新劳动法的空就这样,唉!悲哀!请各位法律的专家指点,万份感谢!!!急!!
不合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十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没有按时支付需加付%公司补偿合理。很遗憾,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仅补偿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