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一位劳动者在街道领导下的事业单位食堂工作,由于街道领导要把该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推给私人企业(该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劳动者还可以在原单位食堂工作,但就只有老动关系,而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工资等福利关系。却与私人企业发生了合同关系,工资等福利关系,工资等福利均低于原单位。该劳动者在此事业单位工作了三年九个月,从未违反过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侓法规,期间签订了两次合同,一次是二00七年签的,一次是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的,到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合同未到期,现在用人单位却要单方终止此合同,并按合同法作出相应赔偿,而我认为这样对该劳动者还是不公平。请问该劳动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街道领导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