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他赠与我的钱,分手后他说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我与对方原是夫妻关系,离婚5年后他又找人来说和,当时他承诺将他名字的门市租金让我收取并赠送与我用于生活。同居两年后,我与他姐姐发生争执,随后他在他姐姐的挑拨下离家出走,他姐给他又介绍对象赵女士。我与他要孩子的抚养费,他随后就起诉于我,让我返还他门市租金。因已给付不能再返回,他就找人写了伪证说成是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在证人没有到庭做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他的证据,将赠与我已用于生活的门市租金判定为孩子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每月只有200元,所以孩子以后将拿不到抚养费。他从离婚后从没有主动给过孩子抚养费,都是我去法院执行,我执行回来的他之前拖欠的孩子抚养费,法院判我要返还于他,这是法院超判决。中法没有开庭,没有查清事实就维持原判。我提供社区、邻居、孩子的证明(一起生活)及我为对方购买物品、装修他的120m2新房证据,法院都没有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我无证据。现在我准备上诉高法,我想咨询我能否返案?请帮助我….我与孩子现在租房子住,孩子学习费用、生活费用都需要我承担,负担和压力非常大….问题补充:我去法院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一年了法院没有判决,法院说:要求他们判,他们就要计算孩子的抚养费。将执行不到孩子的抚养费。门市租金共计44200元,当时他姐拿走两万,但我没有让他姐写收条,是我陪他姐一起去商业银行存的款。同居期间他还私偷了我一万四千元。
你好,保留充分证据。赠与的钱与抚养费在法律上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