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迷茫,请帮我我于2006年2月到公司并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到06年11月22日,到期当日转为合同制为期一年,一年后续签至2008年11月22日,2008年12月18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下了份于2009年一月18日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是否合理,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并且2006年2月至11月22前公司以临时工为由没给我缴纳各种保险以及加班费用,我是否能要求补缴?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缴纳保险、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可以要求补交。
很迷茫,请帮我我于2006年2月到公司并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到06年11月22日,到期当日转为合同制为期一年,一年后续签至2008年11月22日,2008年12月18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下了份于2009年一月18日解除合同的通知,请问是否合理,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并且2006年2月至11月22前公司以临时工为由没给我缴纳各种保险以及加班费用,我是否能要求补缴?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缴纳保险、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可以要求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