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我于92年4月招工,97年4月生小孩后回单位上班,单位不给安排岗位,后多次找单位结果一样,11年后的今天(2008年11月27)单位电话通知单位正在改制,要我去单位办理一次性买断手续,去单位办理时才得知,单位我的档案内已在98年5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内有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签的是我的名字,请问象这种我毫不知情的非本人所写所签的申请是否违反劳动法,我的连续工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计算,计算的那一年为准?单位应该给我怎么的补偿?
那份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是无效的,你的工龄应从年起算,补偿金额是一年一个月工资。如需律师帮助,可联系: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