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年假赔偿、未续签继续工作、不竞争赔偿的问题律师你好。我的情况如下:我于2004年3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2月29日截止,但是其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合同。2008年10月17日公司因业务调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2008年度未安排我休年假,由于我想集中在年底休掉所以在之前也一直未提出休假申请,后来离职也就没休成。在离职协议书中确定我2008年还有16天年假未休,但是在11月初离职补偿金到帐的时候我发现公司只按日工资计算,未给我三倍日工资。劳动合同中还规定了不竞争条款,即我在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任职,如接到聘用通知书,公司应支付我三个月薪水作为补偿。而我在11月初接到某同行业公司的聘用通知书。据此我在11月11日向公司提出三点要求:1、要求16天年假按照三倍日工资支付。2、要求支付2008年4月1日至10月17日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要求支付不竞争条款的三个月薪水作补偿。公司答复是: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291÷365)×16=12.75天,其中国家规定的5天年假按3倍工资计算,其余部分按普通日工资计算。2、未续签合同是人事部疏忽,公司主观上没有不想与员工续签的打算,所以公司不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公司从2008年开始,对员工合同中均无不竞争条款,且我的合同到2008年2月29日结束,所以不竞争条款期间是3月1日到6月1日,我离职时间和接到聘任通知书的时间已经过了这个期间,所以公司不支付不竞争条款的三个月薪水。请问是应该这样的吗?尤其是年假部分的计算。
第二项不对,人事部代表公司,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应当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其余没问题建议请律师帮助你,操作的好,可以多要。当然不应该是这样的你可以与我具体电话联系的你的要求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好好操作,可以更好地维权!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