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1964年11月27日经武宣乡人民公社及申请人同意并经县人委批准在马鞍山岩东面划拨5.6亩给第三人使用,当时已有协议书和相关文件为凭,现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武国用(1996)字第A091号》国土使用证的登记面积是8417平方米(折12.6255亩)而不是原1964年11月27日依法征用的5.6亩,比1964年11月27日实际征用的5.6亩多占用7.0255亩,被申请人多登记发证给第三人占用申请人的7.0255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档案室里查阅《武国用(1996)字第A091号》登记资料时,并没见到在档资料中有1964年11月27日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作为该宗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有效的证明在内,也就是说没有1964年11月27日征地协议书在档案,请问律师这是什麽行为啊?
颁证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