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权纠纷(修正)续甲女带一子女丙与乙男带一子女丁组成一个再婚家庭,2006年4月16日,甲用夫妻共同的钱按揭购房一套,甲瞒着乙写成自己子女丙的名字,首付款3万,2007年7月7日甲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医生预计生存期为半年左右,甲赶紧把剩余房款5万多在2007年10月24日付清,之后丙(已成年)将该房于2007年11月5日出卖,评估价11万多,甲已于2007年12月1日医治无效病逝。现法庭查明:本案中甲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也无证据证明有口头上的赠与意思表示。但法院认为:该房以丙的名义购买,甲是明知的,应当推定甲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甲的赠与仅及于其所占份额有效,对乙所占份额无效。故判决丙返还乙该房评估价款的一半。请问:本案中甲以丙的名义购买,就能推定甲有赠与丙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一定成立吗?
我赞成法官的观点有效,她明知以丙的名义购买房屋,则该房屋将成为丙的私人财产,明显存在赠与之意.法院的判断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