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房难题解答03年因铁路单位(北京)分房不公平等原因,未将原住房腾退(插户三居两家住其中两小间),后单位协调未果,一年后,将该房分给本单位的另一名职工,并给办理使用权(两小间房屋)租房协议,后该职工以使用权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判我腾房,请问此情况法院能否受理。显然单位在借***杀人,庭审时向法官说明了情况,要求法院对是否受理(1992高院解释是不受理,94年北京高院的解释都不包括我这种情况)作出裁决,但法院在未做出裁决,就给判了,我非常困惑,谁能说明白法院受理的依据.拜托!死也让我死个明白!难道我对司法解释的理解错误.希望熟悉单位房屋纠纷知识经验丰富的律师帮我解答清楚.本人下周二将针对次判决去开听证会.在此本人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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