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麻烦你帮我解释一下:第十五条劳动…

解释麻烦你帮我解释一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如果有中止的情形,就不算在六十天之内,满意按采纳把你的具体情况说说具体事宜可以与苏州孙律师电话联系: